職官名稱
河南提督
年表
品級 從一品
職掌 職掌 | 參考文獻 | 提督軍務總兵官,掌鞏護疆陲,典領甲卒,節制鎮、協、營、汛,課第殿最,以聽於總督。 | 清史稿校註,冊4,卷124,頁3356 | 提督河南等處地方,駐劄河南府,統轄全省兵將,專管防守地方,剿禦賊寇提調兵馬,舉覈武職賢否。一切軍務爾須操練兵馬,振揚威武,申明紀律,撫恤士卒,嚴明斥堠,防遏奸宄,修濬城池,繕治器械。相度地勢險易,控制要害處所,責成該汛弁兵,力圖保障凡所屬官員兵丁,必須嚴加鈐束,秋毫無犯,使兵民相安。各營額兵,選補精強,毋容積猾老弱麋餉。至兵馬實數,原係道臣查點,今停其查點,爾會同總督,選擇武官內能幹者查點,如有虛冒,爾即會同總督糾參。一應本折糧料,會同撫道計處支給,不得冒濫多費。地方寇盜竊發,即統率該管將領,戮力剿捕,務盡根株,毋容推諉逗遛,以致蔓延。如有賊眾投誠,察其真心向化,即興安插。如招撫事體重大,移會總督,奏請定奪。凡戰守機宜,須與總督同心籌畫,務出萬全。隣壤有事,互相聲援。漕糧船隻,沿河撥兵護送,毋致踈虞。總兵官聽爾節制,副參以下,果有實心任事、廉能著效者,即據實舉薦。如貪暴庸懦、不能鈐束部下、騷擾地方者,不時指參。用兵之際,有臨陣退縮、殺良冒功、乘機搶掠、侵餉肥己者,五品以下,許爾會同總督,以軍法從事。一應錢糧詞訟民事,皆係有司職掌,不得干預。文官遲悞糧餉,及隱匿賊情不報者,爾會同巡撫糾參,從重治罪。爾仍聽總督節制,勅中開載未盡事宜與總督相機參酌施行。爾膺兹重任,當持廉秉公,殫心奮勇,折衝固圉,斯稱厥職。如或偏執乖張,因循怠忽,縱寇殃民,貽悞封疆,責有所歸。 |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,104066-001號 |
設置詳情 中曆 | 西曆 | 上級職官 | 沿革說明 | 駐防地 | 參考文獻 | 順治18年-康熙4年 | 1661-1665 | 河南總督;河南巡撫 | (順治十八年九月壬辰)添設直隸。山東。山西。河南。雲南。五省提督。……。陞隨征福建中路總兵官許天寵。為河南提督。 | 河南府 | 漢籍全文資料庫-清實錄:聖祖仁皇帝實錄,卷4,頁88 | 康熙4年-康熙7年 | 1665-1668 | 直隸山東河南總督;河南巡撫 | 1.(康熙四年五月丁未)直隸、山東、河南、設一總督、總管三省事。 2.(康熙四年六月辛巳)兵部議。直隸。山東。河南。山西。江西總督。已經裁并。省城要地。不可無重兵彈壓。此五省提督駐劄地方。應請更定。……。河南提督。原駐河南府。今改駐開封府。……。從之。 3.河南巡撫兼提督一人。……,七年省。 | 開封府 | 1.漢籍全文資料庫-清實錄:聖祖仁皇帝實錄,卷15,頁229 2.漢籍全文資料庫-清實錄:聖祖仁皇帝實錄,卷15,頁233 3.清史稿校註,冊4,卷124,頁3365 | 康熙13年-康熙18年 | 1674-1679 | 河南巡撫 | 1.(康熙十三年正月庚寅)添設江西。河南。提督各一員。命原任浙江總督趙國祚。為江西提督。阿思哈尼哈番王永譽。為河南提督。 2.(康熙)十八年。復裁提督及提標各官。又裁開封府參將一人、及左右二營守備等官。 | 開封府 | 1.漢籍全文資料庫-清實錄:聖祖仁皇帝實錄,卷45,頁598 2.漢籍全文資料庫-大清會典事例(光緒朝),卷548,頁32 |
參考文獻 清代國家機關考略,頁243-244 清代地方官制考,頁186-188 漢籍全文資料庫-大清會典事例(光緒朝),卷542,頁3 漢籍全文資料庫-大清會典事例(光緒朝),卷548,頁30-42 漢籍全文資料庫-大清會典事例(光緒朝),卷591,頁12-16 清史稿校註,冊4,卷124,頁3365 清史稿校註,冊5,卷138,頁3758 清史稿校註,冊5,卷138,頁3772 綠營兵制,頁40 清代職官年表,第3冊,頁2437-2449 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-雍正河南通志,第536冊,卷39,頁1 漢籍全文資料庫-清實錄:聖祖仁皇帝實錄,卷82,頁1045
更新日期 2020/03/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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